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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条款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过协议而达成的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提供保障的有关事项的条款,它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据。这些内容采取条文化的方式表达,因此也称为保险合同条款。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合同必须有特定的当事人,保险合同并不例外。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费的支付,危险事故的通知,保险金的给付,皆须有明确对象。所以,保险合同中须列明当事人。

  由于保险合同大多运用保单形式。在保单中保险人姓名地址已印就,要填写的是投保人姓名。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允许采取指示式和无记名式,指示式即除记明投保人的姓名外,并记载“或其指定人”字样。这种保险单投保人可以用“背书”方式转让给第三人。“无记名式”,即不具体载明投保人的姓名、投保人以交付保险单的方式而改变保单持有人。凡保险单持有人即可依据保险单条款内容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以上作法是为了方便货物转让。特别是海上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常有货物易手的情况发生,无法先行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所以,除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外,允许保险单随货物转移而转移。

  总之,保险合同以记名式为原则,以指示式及无记名式为补充。

  保险合同如在投保人之外另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合同中也应载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上保险合同中只须列明被保险人名称即可。在“指示式”或“无记名式”的保险单中,被保险人即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保险合同必须载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所在地。标明投保人的地址可界定真实的投保人身份,避免发生张冠李戴,此外,各种权利与义务的行使,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所在地密切相关。所以在保险合同中标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地址是十分重要的。

  二、保险标的

  在不同的保险中保险标的的内容有所不同。 有形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事故可能发生的财产。 无形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可能发生人身事故的被保险人。

  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如在合同生效时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而灭失,保险合同即因丧失保险标的而失效。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标的可判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无利害关系,有无保险利益。也就是判明投保人是否有投保资格的根据。保险利益在合同中不须记载,只要明确记载投保人及保险标的即可判定。可确定投保人可以投保的最高保险金额。可明确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目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核实损失,计算赔款。

  在人身保险中须载明被保险人的姓名,其目的也在于明确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对象。同时,也使保险人了解被保险人的状况,诸如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住所、健康情况等,从而明确自己承担的危险责任。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最高限度。

  ㈠ 载明保险金额的作用:
  ⒈投保人根据保险金额确定其应付的保险费;
  ⒉确定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企业是承担风险责任的企业,但其责任也有一定限制。保险金额的确定,就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确定的责任限额。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赔付,最高赔偿额以保额为限。

  ㈡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
  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不同:

  ⒈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确定。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要根据保险标的价值确定,原则上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标的的估价标准不同,保险标的价值的确定也不同。原则上应以客观的市价为准。
  投保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就称为保险价值或保险价额,即对保险标的所有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这种保险价额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方法:
  第一,依市价决定。市价变动,保险价额随之变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市价的总额。
  第二,依当事人双方约定。当保险标的无市价可参考的情况下,为便利当事人,可以由双方约定保险价额。在这基础上再确定保险金额。保险人在发生赔偿责任时不须再对保险标的估价,根据约定的保险价额计算损失。
  第三,依法律规定。在有些保险中,国家法律规定保险价额的计算标准,称为法定保险价额。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海商法》规定计算。
  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得超过保险价额,因为投保人要求保险保障以保险利益为限,超过保险利益的保险金额即为超额保险。但是有些险种并不限于保险标的的本身利益,应包括与该标的相关的利益。如货运险,除货价外,还有运杂费,预期利润等。因此必须妥善掌握,区别对待。

  ⒉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确定
  人身的价值无法衡量,所以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存在保险价额。保险金额是人身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保险人承担的最高给付限额或实际给付的金额。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在长期人寿保险中一般不作限制,只受投保人本身支付保险费能力的制约。但是对一些短期人身险或简易人身险则往往对保险金额的最高额作出限制。这种限制由保险人在保险基本条款作出规定。

  四、保险费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作为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经济保障的代价,即保险人分摊危险的代价。
  保险费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源泉,保险人能否有赔偿能力,决定于他所收取保险费总额是否能弥补他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
  保险费的多少,取决于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
  保险合同中须载明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指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按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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