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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出口需防可能遇到的“专利门槛”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内工程机械产品大量进入全球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具有国际较先进水平的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和推土机等也都开始向世界各国出口。

  随着中国产品出口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逐渐增加,某些进口国依靠知识产权问题设置了种种市场“门槛”障碍。本文就国内其它制造业出口产品所遇到的“专利门槛”问题,结合工程机械行业的现状,对工程机械产品出口所应注意的有关专利方面的问题加以说明,以期引起行业关注。

  美国的“337条款” 

  美国专利权、商标权的所有人遭遇侵权时,可以根据乌拉圭协议修订过的“美国1930年海关法”第337条款的具体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递交“申诉书”来保护自己的专利权、商标权和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所谓的“337条款”的内容是:对“认为违反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及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构成的贸易行为”进行制裁。 

  “337条款”是保护美国市场的一个固定的法律,它比“反倾销法”增加关税的做法更为严厉。第一、立案调查有时间限制;第二、不去应诉或败诉就意味着该企业的产品将永远被“普遍排除”而失去在美国的市场。 

  “337条款”指明对美国进行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一是普通不正当贸易,指进口到美国的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行为;二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贸易,是指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侵犯美国法律保护的专利权、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 

  “337条款”调查的一般程序是:申请方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起诉书(或者还有临时性禁令)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在30天之内(一般情况下)决定是否组建调查组立案调查。调查组成立后,向每位被告送达起诉状和调查通知,确定结束调查的目标日期。一般“337条款”调查的时限是12个月,较为复杂的案件则可以延期6个月结束。

  引进国外技术开发的工程机械产品出口到美国市场时,一定要注意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看其是否与美国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有抵触,否则就会遇到高“专利门槛”。例如:对于发明专利,中国专利法采用的是“先申请制”,而美国专利法采用的是“先发明制”。中国的发明专利即便在优先权期内也不一定会被美国批准。目前,全世界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实施专利制度,了解出口国的专利与所出口的产品技术之间的专利状态是非常重要的。

  “337条款”执行多年来,在打击20世纪70年代开始崛起的亚洲新兴工业国家方面发挥了显著效果,并保护了美国市场。事情的发生客观上主要是亚洲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不完善、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不够、又习惯于将模仿的技术产品出口到美国。当然,主观上也不能排除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有意刁难”。 

  20世纪70年代,日本将技术含量高的半导体等产品出口到美国,冲击了美国的国内市场,影响了美国的相关制造业,美国就用“337条款”设立门槛,阻止了日本的产品对美国市场的占领。20世纪80年代,中国台湾地区将大量的电子产品出口到美国,“337条款”再次发挥作用,台湾地区取代日本成为337案件的主要调查对象。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向美国出口产品的企业都因为“337条款”而付出了高额的“学费”。近年来,中国大陆又取代台湾地区成为“337条款”调查案件数目最多的一方。

  2003年1月26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337条款”立案的11个案子中,涉及中国的有10个之多,与大陆有关的就有6件。其中涉及到机械行业的有:农用拖拉机、割草机、农用车辆。例如:2003年2月起根据“337条款”对中国农机企业提出起诉的美国两家公司分别是迪尔农用机械公司和新荷兰北美公司。前者指责中国生产的拖拉机将车身和车轮分别涂成绿色与黄色,而这些颜色正是该公司的商标注册颜色,中国在美国销售的拖拉机是有意与该公司产品在市场上产生混淆;后者指责中国产品几乎是对该公司产品的仿造。原告要求停止进口和停止在美国销售中国的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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